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敦请乐山市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7-29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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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我中心依合同约定请你单位为借款人司杜克者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因无法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担保责任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敦请乐山市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函》。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608号
电话:0833-2402312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敦请乐山市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函.pdf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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